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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安徽省企业改制的法律规定如下,指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利用兼并、破产、分立、租赁、承包、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现社会资源重...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从开始实际上就是“市场导向”的。改革之初,企业对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按什么价格出售无法自主决定,国家计划“管得过多,统得过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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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改制方案。省属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安徽企业改制人员安置方案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在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问题的回答,要符合现行《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企业改制过程中经常会涉及改制操作中的细节问题,这些实施细节将是未来签署改制相关协议的内容,将涉及到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改制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例如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企业改制经常会涉及股权转让、新设公司等方式,因此《公司法》有关公司设立、投资、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应当遵守。 (二)改制过程中涉及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应注意需要公司相应的权力部门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国家集体企业改制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第二章的规范与调整; 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集体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金; (四)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职工加入和退出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九)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范围; (十)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二)章程订立日期;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得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设立集体企业的审批部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 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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