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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按照均分原则处理。但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兼具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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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个人财产,只分收益不分股权二、股权属,分割时视属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办法。三、夫妻协商一致将共同股权转至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进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一、属个人财产,只分收益不分股权二、股权属,分割时视属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办法。三、夫妻协商一致将共同股权转至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进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按照均分原则处理。但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股权不仅具有财产性质,还具有身份性质,股权分割不仅要符合《民法典》的规定,还需要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离婚股权分割可以有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定股权仍然由其丈夫持有,协商好股权价格,男方对女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双方就出资份额和价格协商一致后,将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女方,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女方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如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转让所得的出资款归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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