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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一方以欺诈、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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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格式条款无效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负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所谓免除责任,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按照通常情形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所谓加重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所谓排除主要权利,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形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二、格式条款怎么订立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同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程序实际上就是合同法第39条第1款所规定的提供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法提请对方注意,即有义务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事实。
不属于。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不过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格式条款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的无效情形; 2、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免责; 3、约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 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5、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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