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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中,当一方配偶向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若后者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他们可以考虑寻求亲友、社区组织如居委会或妇女联合会等第三方机构的协...
如果女方提出离婚请求,男方有权选择与女方进行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在此过程中,必须先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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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被告男方拒不到庭,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根据民诉法第143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离婚诉讼案件的实践中,由于只有原告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被告方当事人极有可能无法出席法庭,从而导致审判工作受到被动和严重的不良影响。例如,有的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但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难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被告一旦出现,也会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等等。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审判实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同时适用公告送达方式,确保被告方当事人知晓判决内容并有权提出异议。 2. 明确下落不明的证明标准,避免因证明标准不明确而产生争议。 3. 慎重分割共同财产,确保离婚案件中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和第144条规定,被告方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媳妇要求离婚,如果男方不愿意离婚,可以收集感情仍然良好、未破裂的证据。一般来说,第一次起诉不会出现重婚、非法同居、男方有恶习或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特殊情况,法院也不会判决离婚。而且,在二次起诉之前,男方可以积极挽回感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两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
在女方怀孕期间,是否可以离婚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男方不得主动提出离婚。如果男方和女方双方行为导致怀孕和分娩,不应包括女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的怀孕和分娩情况。否则,男方会感到非常不公平。如果女方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和分娩,存在严重过错,也是对男方感情的严重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剥夺男方的离婚请求权既不人道,也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并且与法律保护妇女的本意相悖。因此,应赋予男方起诉离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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