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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虽然法律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一方没有规定如何承担责任,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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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回放2004年1月,家住房山区XX的男子黄某与建筑公司的会计张女士登记结婚。因黄某曾离过两次婚,而张女士为初婚,张女士为了自己的婚姻安全,在登记结婚前与黄某签订了一份婚姻忠诚协议。协议内容为:“如果婚后任何一方不忠诚有外遇,其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则归另一方所有。”对此黄某表示同意,并在忠诚协议上签了字。该协议一式两份,夫妻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不料2006年年初,黄某就与来京务工的一女子同居,黄某父母及张女士苦心规劝,黄某就是不听,并在近一年的时间里未回家。张女士无奈之下,于2007年3月初将纸诉状递到房山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并按婚姻忠诚协议所约定,将与黄某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自己所有。法院判决法官在审理这起离婚案时,黄某同意与张女士离婚,但不同意按忠诚协议内容所约定,两人婚后财产全部归张女士所有。理由是婚姻法规定,婚后夫妻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平均分割。法院经审理首先认定,张女士与黄某签订的婚姻忠诚协议真实有效,协议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双方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时对违反誓言后不利的后果均有能力判断。该婚姻忠诚协议可以视为夫妻双方书面约定的财产所有问题,对双方皆有约束力。而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结果,法院按照张女士与黄某签订的婚姻忠诚协议,依法判决张女士与黄某离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张女士所有。
忠诚协议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应该会得到法律支持。《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男方: 女方: 为了增强责任感,为了促进夫妻关系融洽及家庭和睦,男、女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必须忠诚于婚姻,任何一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1.搞婚外情,外遇现象; 2.与他(她)人同居; 3.与他(她)人通奸; 4、嫖娼或卖淫(包括他(她)与他(她)人聊天有淫秽言语,色情谈话) 5.家庭暴力;(例如: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等暴力手段,) 6.家庭虐待(例如:不例行夫妻义务,不闻不问,)。 7.隐瞒和私藏个人收入,或有意欺骗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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