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并将有关扶助工作纳入人口与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提倡优生、优育。
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46人已浏览
792人已浏览
925人已浏览
54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