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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女方未出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2024-12-04
在夫妻离婚诉讼中,如果配偶没有参与房产购置的出资,则财产分配方式可以参考以下原则进行妥善处理: 1. 如果男方用个人全部财产支付购房款项,并且该房产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则该房地产应被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时,不应将此部分财产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 如果男方仍使用其个人全部财产支付购房款项,但该房产却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可以视作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在离婚诉讼中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会对此进行合理的分割。 3. 如果该房产是在结婚登记之前由男方通过贷款方式购得,并且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了房贷还款义务,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应归属男方所有。对于婚后房产价值增长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有权就此部分财产提出分割请求。 4.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男方父母在结婚登记之前为男方购置的房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作对其子女的赠与,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除非存在其他特殊约定,否则在离婚诉讼中不应将此部分财产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论该财产是否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均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四)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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