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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参加者跨省、跨市、跨县流动就业的,需要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一般流程为: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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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相关社保机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办理转移手续。但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当继续在原参保地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在新参保地建立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的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新参保地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到原参保地或待领取地。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上述年龄限制,应当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转移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1、在转入地先办理参保缴费。由本人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继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对符合转入条件的,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4、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基金,向转移地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5、基金到达后,转入当地的社保机构将根据信息表继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通知本人完成。至此,完成了整个关系转移接续。
养老保险转移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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