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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救济手段是诉讼。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 2、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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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救济方式有: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导致的无效婚姻,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销错误登记是理所当然的。 二、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欺诈婚姻。法院受理后,应当审查无效情况并确认。
有关婚姻方面的权利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的一部分,而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民事行为。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的行为是以与被骗人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后者财产的非法目的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而缔结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在骗婚案件中,如果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来处理,宣告婚姻无效,适用法律则更加贴切,对当事人权利保障更充分,被骗人可以民事行为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财产。因此,基于以上分析,应当在民法通则的框架内建立骗婚的无效宣告制度;这样才能公正地处理骗婚引起的纠纷,同时,对骗婚宣告无效也有利于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如果判决离婚,则诈骗人骗取被骗人财产的行为则不宜作刑事处分,因为离婚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解除的方式。诈骗罪在我们国家形式也是各种各样的,比如说有一些是基于结婚的诈骗行为。一旦发生的话,那么也是按照诈骗罪来进行处理,因此是需要准确的把握犯罪的行为的,比如说在犯罪构成当中是要存在着骗婚的具体行为。
对于登记错误的登记婚姻导致婚姻无效的救济途径: 第一、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在行政救济途径中,除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外,提起行政救济主体也因错误登记类型的不同而加以区分,代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代领人,冒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冒领者,骗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骗一方。 第二、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无效的婚姻是需要有利害关系人,或者是当事人自己向法院宣告确定无效的。定无效之后就属于不存在婚姻关系,那么如果想要结婚的话是可以再次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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