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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明确约定某日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登记,到期不办,承担若干违约金,则约定有效。应当支付违约金。因为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是一项合同义务。股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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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可以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人在通知股权转让事宜并告知公司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其在转让合同中的义务就已经履行完毕。生效与变更登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变更股东登记是履行的问题,其功能是使的变动产生公示的效力,而不是股权协议生效的构成要件;无论登记与不登记,新股东的实际权利已开始行使,其股权的享有和行使并不以变更登记为条件。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明。 2、《》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有效。 无论是公司变更登记还是工商变更登记,都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在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的情况下,他们的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就发生了法律效力。所以,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 只要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者是工商变更登记,是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 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发生股权转让的后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者工商变更登记就不可能进行。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与工商变更登记,都是对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变更的公示。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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