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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除第二十五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被申请人撤销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且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决定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二)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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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准许,被申请人可以补充相关证据:(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其在公安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很明显,行政法你还没有看,关于派出机关的含义还不懂。 你要让我解释,我还真不好解释。好吧,只能这么说了。 比如A省省政府在其管辖的B县设有派出机关C办事处(例如A省政府驻B县办事处),那么对于B县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关C申请行政复议,这么规定的目的是节省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因为按照行政复议法,如果对B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则必须向其上级机关(地区政府或市政府申请复议),既然在B县已经有了更高级的C办事处,也就没有必要去地区或市申请行政复议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一)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三)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四)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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