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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要求返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的,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对于礼金如何处理,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订的解释(二),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其二:虽然办理了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其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男女订婚后退婚彩礼的退法:可以直接退还。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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