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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金期间劳动者找到新工作的,就不能再继续领取失业金。因为领取失业金的条件之一是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如果有新工作的,就不符合该申...
失业保险金可以按照缴费年限累计到下一个单位失业后领取。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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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金后马上参加工作就不能领取失业金了。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再就业不能领取。 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属公司和本人按规定履行支付义务一年以上。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中断就业,但由于本人无法控制,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表的《失业保险费申请发行方法》规定,不是因为本人的意愿中断就业,而是主要中止劳动合同,员工被使用者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被使用者解雇,被解雇,被解雇,使用者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员工退休。上述情况下员工失业的,员工有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可以按照缴费年限累计到下一个单位失业后领取。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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