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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游戏机输钱后,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办法通过法律途径找回来的,因为赌资会被依法没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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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是浙江的律师,目前我们浙江存在大量信息量化价格的信息服务。这一块的监管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对于采集公开信息是不违法的,也不打击作为犯罪处理的。只是采集的手段相对比较特殊。这个本身是没有问题的。目前各类游戏,活动到处在采集信息可谓是如出一辙。 二、关于出售获利的话,这一块存在争论。如果卖方讲信息获得后对记住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损失的,您作为出卖人很可能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这个主要是民事责任上面的。但是在刑事责任方面于法无据的。 三、如果非要靠个非法经营罪的话,实在也难,本事没有对号码进行特别规定没有特许政策。并且目前浙江世面上贩卖电话卡的比比皆是,也没有特别的处理。 综合来讲,个人观点,罪刑法定,目前无法明确。罪责刑也难以适应统一。 浙江这边我们长期交流吧
这是自己的选择,输了钱就只能输了,社会规则,人家也不会还给你的。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主要方式有: 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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