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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由于超市未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滑倒受伤的,责任由超市负责。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
如果是因为超市未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滑倒受伤,造成损害,超市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是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顾客摔倒的,则商场不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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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超市停车场摔倒的,超市未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的,超市负责,顾客有权要求超市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客人在超市停车场摔倒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超市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分情况:1、如果是有偿停车,停车场在收取了保管费后,一般都会有停车小票凭证,与车主就形成了保管服务合同关系。所以车辆在停放期间遗失,停车场的管理者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如果超市停车场是免费对外开放的,所有车辆都可以自由出入,停车场只是为了给人提供方便,因此顾客与停车场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顾客丢车也就不能向停车场的管理者请求赔偿。
顾客自己在超市摔倒的,责任如何界定要看超市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则超市要对顾客摔伤负责任,反之超市尽到义务了,则由顾客自己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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