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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
民事诉讼程序种类包括:第一审普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七种。《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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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包括:第一审普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七种。
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分为:起诉、立案、审理、一审判决、执行。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在执行前,还涉及上诉、二审审理、判决。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以判决,也可以径行判决,应当组成合议庭、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可以在本院进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裁定撤销原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适用法律正确的。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一律使用裁定。《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存在书面审理的说法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新的《民事诉讼法》取消了原法中第152条中的“径行判决、裁定”的规定,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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