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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接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是否要赔偿用人单位,分以下几种情况: 1、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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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终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终止;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终止,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者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一;其他。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这一点与《劳动法》第30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类似,而且对于用人单位的要求更为具体,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同时要求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后又主张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实是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于2008年1月1日前入职,其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算,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情形的除外。 对于用人单位有延期发放工资的情况,但在劳动者离职前已经发放,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和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一劳动合同履行期满由用人单位发放“解约补偿金”,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发放补偿金,后双方依然延续劳动关系的,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时,应以其连续工作年限计发,但已领取的上述款项应予以扣除。 未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若有人单位未告知劳动者工作环境、未提供劳动保护,只针对一两个人的停工、无正当理由的降低工资、调整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安排工作,员工可以以此提出离职,要求要求公司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抛弃工厂逃跑,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属于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应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经济补偿金给员工。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到时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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