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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主要如下: 1、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 2、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3、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 如果有...
根据你所述,交警作出的(简易程序)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与一般程序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同等的效力,不需要更换,交警也不会更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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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 1.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提交起诉状。 2.对起诉状进行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的话,法院会在7日内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一旦交纳诉讼费用并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当事人可以在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案件后,法院将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必须在15日内进行答辩,并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做出相应的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排期开庭前,法院应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和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应提前3日进行公告。 3.开庭审理 法院将宣布开庭,并核对当事人身份。合议庭成员将由法官组成,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法庭调查时,当事人可以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并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可以作证,并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此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并进行法庭辩论。 4.调解 在法庭的主持下,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上诉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法院将在5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当事人必须在15日内进行答辩。 二审审理维持原判,改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当事人可以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当事人对二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在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在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和卷宗后,符合条件的话,予以立案。证据交换后,当事人可以进行上诉。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程序(一)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1.用人单位应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一种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30日内,向统筹地区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而言,是一种权利。用人单位有可能因工伤保护意识淡薄、法律认知错误、工作人员疏忽失职等原因,而怠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错失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机,从而影响员工或者其近亲属的工伤权益。更有甚者,有的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为本单位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为逃避工伤保险责任,就会故意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均有权直接向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可见,将受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列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是对受伤害职工权益的进一步保障,也是对用人单位漠视、甚至侵害职工保险权益的必要防范措施。用人单位未在交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即用人单位应当负担职工所应享受的全部工伤待遇,包括已参保职工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部分。(二)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机构及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机构为统筹地区的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交通事故工伤,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交通伤害事故的,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三)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1.工伤事故的通知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交通事故伤害后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自交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有权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以下就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用的相关回答。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来看是一种证据,且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他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过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类型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起着三个方面的作用,其一便是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也就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此外,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与民事赔偿案件中,又起着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的证据作用。也就是说,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三种不同责任领域的证据,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但其合理性(以及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第一,这三种类型的诉讼中,其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程序、证明的目的、证据的要求、证明的标准等各方面都存在不同和差异,尽管很多证据可以同时作为这三种程序的证据使用,但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能让其当然成为认定事实与承担责任的依据?事实上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确实如此,只要有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都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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