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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有: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创造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要求。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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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4)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所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2.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3.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4.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5.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6.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申请人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7.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再作出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协商后确认一方放弃,另一方授权,如果协商不成功的,都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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