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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虚假离婚的效力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虚假离婚当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骗取离婚调...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在假离婚后反悔或者想按照夫妻关系处理相关财产而产生诉讼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假离婚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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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办理虚假离婚登记,骗取离婚证的,经当事人申请,应当由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宣布其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 虚假离婚当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骗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由法院裁定撤销原离婚调解书。 ( 2)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此时虚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虚假离婚的,尽管行为人主观愿望与离婚行为背道而驰,但离婚作为具有特殊人身依附关系的民事行为,法律不考究当事人的主观真实性,只要双方做出离婚表示并经法律文书予以固定,婚姻关系就此解除,不经双方再次登记不发生自动恢复的效力。但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不因离婚而免除债务。
虚假离婚的有效性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如果虚假离婚方未与第三方结婚,则可以宣布离婚无效。如果虚假离婚方在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调解书,当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核实的,应当重新审查。法院裁定原来的离婚调解被撤销。值得注意的是,虚假离婚宣告无效但不是真的无效。只有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宣布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和调解书,才算视为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仍应当考虑离婚对虚假离婚的法律效力。假离婚一方或与第三方结婚的一方应认定再婚有效。此时,要求假离婚的虚假离婚方宣告的主张终止,原来的虚假离婚决定了法律效力。从法律角度来看,实际上没有虚假离婚。只要双方已经通过离婚证明或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有效,即使当事人不打算实际离婚,实际的法律也将解除婚姻关系。因此,严格来说,只要双方在法律意义上离婚,即使是“假的”,实际上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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