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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
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复杂的可以延长六个月,一审简易程序审限为三个月;案件的审判程序一般要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查清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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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后可以不办理办理离婚证。因为法院判决离婚后,会有离婚判决书,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证有着相同的法律效力,都是可以证明当事人已经离婚的凭证。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 离婚的形象图 离婚的形象图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 1、感情破裂,调解无效。 2、调解无效,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 一方被宣布失踪。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分居一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允许离婚。 调解无效的,应当允许离婚: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5)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况。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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