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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逮捕措施开始的时间,公安局立案后的侦查期限没有规定,但是对于强制措施的期限是有规定的。如果达到了逮捕的条件,随时可以直接逮捕。但是实践中...
1、下达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的权利。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中国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要求逮捕人犯所制作的书面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移送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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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达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的权利。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中国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要求逮捕人犯所制作的书面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移送的提请批准逮捕书、案卷材料及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应予逮捕的,由检察长决定批准逮捕,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发回公安执行逮捕。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4、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检察院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打击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和处罚作为是否可能出现社会危险的考虑因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徒刑以上。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被法院批捕由公安部门执行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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