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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加收的失业保险费滞纳...
失业人员领取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领取3个月金;累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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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地区当年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不敷使用时,应先动用历年结余,仍不敷使用的,可由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给予适当补助。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补助后仍存在支付缺口的,由统筹地区财政专项补贴。
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调剂金专项用于对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补助。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10%-15%的比例从各统筹地区逐月提取,存入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每年的提取比例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省社会保险共同确定。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无固定工资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以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政治党派,按其聘用的制职工人数及其工资额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未经批准,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不得擅自调整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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