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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体现在跨类保护。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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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2、放宽驰名商标注册显著性的要求。 3、赋予了驰名商标广泛的排他性权利,给予驰名商标广泛的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有以下两个特点:1、具有较强的认知功能。识别和区分不同来源的商品,是商标的基本功能。驰名商标与其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它所产生的“认牌购物”、“顾客吸引力”的功能能够转化为巨大的经济效益。2、商品质量恒定、优良。驰名商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尽管有高、中、低不同档次,但其质量水平都能保持连续性、稳定性,质量可靠。商品或服务的良好信誉凝结为商标的知名度,对消费者来说,驰名商标即意味着可靠的商品质量和良好的企业声誉。一个商标显著性越强或影响力越大,那么该商标受侵害得可能性也越大,因此,法律保护该商标免受混淆或淡化的可能性就越大。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注册程序、商标无效程序和商标使用几个方面。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2、放宽驰名商标注册显著性的要求。 3、赋予了驰名商标广泛的排他性权利,给予驰名商标广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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