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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纠纷尚未解决,肇事责任方未支付医药费,而家属无力承担伤者的医疗费用,就涉及到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的垫付问题。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圈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入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故的。因此,伤者的家属必须向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了解致害人是否有上述行为,若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就可要求事故处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垫付。由于现行的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一万元,因此当抢救费用超过此赔偿限额时,可以依法向国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提出要求先行垫付,若以上方法仍无法得到救济,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致害人支付医疗费用的先于执行的申请。由此可知,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责任方未支付医药费,而家属无力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时,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先行垫付。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应积极的治疗,在治疗期间计算自身的费用支出。治疗结束后,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鉴定机构办理鉴定,对自身的合法损失要求赔偿。如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进行办理。
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方未支付医疗费用,家属无法承担受害者医疗费用的,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先行垫付。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发生事故的;(三)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因此,伤者家属必须向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了解受害者是否有上述行为,如有上述行为之一,可要求事故处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垫付。
工伤住院费用由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先行垫付。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审核报销;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支付。由于工伤治疗限定了药品目录等,超范围用药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一般情况下,不能报销的部分都是超范围的用药。但是你只要能证明属于抢救和治疗需要用药,不是本人或者家属自行做主用药,可以由医院出具证明,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工单位给予报销。 住院治疗剩余六万元,所在单位要求你们个人承担,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单位要求在评残赔偿所得中扣除,这是不合理的。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和规定,单位只能同你们协商进行处理。如果单位要执意扣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就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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