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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共用部分需要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的,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邮政、民防等专业单位进行相关作业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需要进入专有部分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上述作业造成共有部分或者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中的下列内容应当事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但业主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一)物业服务事项;(二)物业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保障事项;(四)合同期限;(五)违约责任。
生产单位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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