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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贪污罪的客体物质表现白色的对象,一是公共财产二是国有财产三非国有机构的财产。根据本法第91条的规定,公共财产分为两类:一类是当然的公共财...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贪污罪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中前者是本罪的主要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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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侵犯贪污罪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诚信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诚信是贪污罪的主要对象。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或者非国有单位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产,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关于处理贪污行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十二条,行贿犯罪中的财产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利益。财产利益包括可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免除债务等,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行等。后者的犯罪金额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计算。
无论是否退回,如果贪污数额达到3万元或者是特殊款物1万元以上的,就构成贪污罪,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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