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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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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下列情节、危害后果的,可以并处相应罚款:(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并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范围,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环节进行监控。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设备。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设备,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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