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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的含义及其解释

2024-12-17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如果其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就应予立案: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这些行为构成了暴力取证罪。 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即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在客观方面,暴力取证罪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以及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暴力取证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 在主观方面,暴力取证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在刑罚方面,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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