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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犯罪行为,是认定为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2024-12-24
一、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实行犯罪,就是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因此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应当以刑法分图为依据。但由于刑法的规定只是抽象的、原则的,因此,在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还必须结合各个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来考虑。 2. 犯罪未得逞:尽管我国刑法界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如犯罪目的达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等等,但本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较为合理,它能与犯罪既遂的概念相对应,而且能适用于结果犯危险犯以及目的犯等各种犯罪。即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背犯罪分子的本意,使其客观上不能完成或主观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1. 行为人本身以外的实际障碍,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等。 2. 行为人本身缺乏完成犯罪的能力,如体力不济、经验不足等。 3. 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如认为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而离开现场,实际上危害结果并未发生等。 二、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犯罪中止只能在犯罪过程中发生,即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中。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后,自动恢复或自愿赔偿损失,都不能认为是中止,而应当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2. 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自动地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活动,它表现为行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如果行为人受到阻碍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已不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进行,就不是自动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3. 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彻底地停止犯罪,就是行为人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否则,如果是行为人感到时机不利,暂时停止进行犯罪而等到适当时机再实施,那就不是彻底地停止犯罪,而是犯罪进行的暂时中断。所谓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是就行为人已开始实施的犯罪而言的,不能理解为行为人从此以后不再实施任何犯罪。 三、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未遂必须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中止必须出于犯罪分子主观上的自动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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