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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产假期天数。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
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1、正常生育的即顺产,产假为98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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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生育津贴低于工资由用人单位补足。 依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合法生育的,产假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而生育津贴的标准,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由此,可能会存在职工所在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与职工月工资存在差异的情况。而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因此,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文规定,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由此可知,当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即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职工月工资)时,相对较好操作,用人单位直接将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生育津贴支付给员工即可。但当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即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职工月工资)时,用人单位对差额部分进行补足时,可能会因计算方法的不同而出现差异。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长驻外地职工在派驻地发生的由个人垫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单位为其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1、单位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表五)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附已审批的“表一”(三份)、“表三”(一份)、产检发票、住院发票、相关检查单、诊断证明、、医疗费汇总清单(以上为原件),及病案首页、手术记录单、出院小结(以上为复印件)报二楼⑤号窗口办理审核结算手续; 2、工作人员核实其资料后,为其办理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手续,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报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经复审后,将报销费用划入本人医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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