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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回家路途遇上车祸死亡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情形的,属于工伤。请假离开公司行为本身不属于工作完成后的下班回家概念,但对于按规定请假也是职工的义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29号】:“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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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回家路途遇上车祸死亡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情形的,属于工伤。请假离开公司行为本身不属于工作完成后的下班回家概念,但对于按规定请假也是职工的义务,属于职工向单位提供义务的范畴,履行请假义务时的往返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因此,在请假回家的路上遭遇车祸的在上下班正常的行径路上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只有上下班途中,非本人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才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认定为因工死亡。理由是,假期后离开公司,在条例规定的上班情况下,假期被认可后回家,与平时工作结束后回家相同。关于是否真的在回家的路上行走,如果工作上的认定部门调查的话,确认行走的方向和意思和条例的规定一致的话,应该推定在回家的路上行走。另外,条例在规定上班途中的概念时,不是根据企业员工工作保险试行方法规定的上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来要求的,而是规定很广。因此,认定的死亡符合《条例》规定的精神。因此,应该认定 为因工死亡。这个事件的重要问题是受伤死亡时是否属于上班途中。根据《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乍看起来, 向公司领导请假后回家的行为本身不属于工作完成后的下班回家概念,但是客观分析起来,按规定请假也是职工的义务,从广义上讲,也属职工向单位提供义务的范畴。因此,履行休假义务时的往返途径是上班途中。关于上班途中,从工作单位到住所的家的定义,考虑到上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条例对此的规定很广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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