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事项简单、审查标准明确、申请材料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许可,其实施程序适用本章规定。...
受理部门应当在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的当日填写工作单,并通知审查部门立即领取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工作单和《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行政许可工作单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行政许可受理、审查环节出具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送达的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书面反馈意见等行政许可文件,受理部门应当加盖中国证监会专用章。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派出机构在受理环节出具的有关行政许可文件应使用加盖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函件。在行政许可决定环节送达的终止审查通知、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以及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等,受理部门应当加盖中国证监会印章。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受理部门还应当在相应文书上印明申请人举报投诉的途径。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证券期货市场特定活动的行为。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二)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然不齐全或者仍然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情形。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审查部门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由受理部门制作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同时受理部门应当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者申请材料的复印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51人已浏览
390人已浏览
281人已浏览
39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