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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
按法律规定,逃税罪不是处罚前置。因逃税而涉嫌刑事追诉不需要行政处罚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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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要件是一般是故意,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属于,仅税务机关以下规定中的行政行为不服,才要走前置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1、2、3目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法律依据是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对第201条的修订;“初次逃税1亿”,数额达到了追诉标准,但还有逃税比例是否超过10%的问题,超过10%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被发现后”,分两种情形,一种是税务机关发现后做出税收行政处理(包括补税和罚款决定),逃税人按期补缴税款,缴纳罚款后,对初次逃税人不予刑事处罚。另一种情形是税务机关发现后做出税收行政处罚(包括补税和罚款决定),逃税人未补缴税款和缴纳罚款(税款和罚款必须全部缴纳),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公安机关受理后,在立案之前初次逃税人能够全额缴纳税款和罚款,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逃税人补缴了全部税款和罚款,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其全额补缴税款和罚款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从轻的情节。 税务机关是否作行政处罚不影响移送司法机关,税务机关只要查明逃税数额和比例,作出补税决定并通知逃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若逃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税款,那么税务机关就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管辖。税务机关已作行政处罚的,罚款折抵罚金,税务机关未作行政处罚的,法院判决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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