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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面三种情形时,若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男女双方还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
彩礼应该返还的情况有: 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 三、给彩礼方,由于婚前给彩礼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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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解释(二)对彩礼的返还原则与我们以前的作法有很大的区别。实践中适用该条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即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决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2)《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二)(三)项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离婚。 (3)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正确理解,即给付彩礼一方应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接受彩礼的一方也同样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管接受彩礼的一方收到彩礼后将其转移给谁,都视接受彩礼一方当事人为诉讼主体。 (4)第十条规定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条件。 (5)对该条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问题。彩礼返还引纷案件,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两种情形,一是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方应当及时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双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二是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方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基于该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 (6)要注意区分给付彩礼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当事人不会自愿地给付对方彩礼,但如果彩礼确实是当事人自愿不附任何的条件地给付的属一般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你们可以以彩礼都买了家电等进行抗辩,无须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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