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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诈骗罪,如果将钱退给对方,根据其恶劣程度来进行宣判,退还诈骗钱财只是作为减轻处罚的一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
诈骗判刑后,追回的赃款应该退还给受害人。如果没有追回的就不能退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1965年12月1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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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判刑后,追回的赃款应该退还给受害人。如果没有追回的就不能退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1965年12月1日(65)法研字第40号《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关于“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该随案移送,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需要追缴的赃款赃物,通过判决予以追缴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是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的赃款,也应追缴。刑法并不要求善意取得赃款的债权人一定要参加刑事诉讼,不参加诉讼不影响判令其退出取得的赃款。
主动退赃是能获得减刑的。被告人如果主动退赃了,那么在法院判刑的时候,在量刑上会给予考虑。 如果在服刑期间退赃款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悔罪态度良好,依法予以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减刑的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能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2014)对于返还赃物、返还赔偿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返还赃物、返还赔偿行为可以弥补损害结果的程度、返还赃物、返还赔偿的金额和主动性等,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应严格掌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于返还赃物和赔偿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返还赃物和赔偿行为可以弥补损害结果的程度、返还赃物和赔偿金额以及主动性,确定宽度。(1)所有赃物和赔偿都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下面。(2)部分返还赃物和赔偿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3)赃物被依法追回,未给受害者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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