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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一定的因素和具体实践作判断。 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解答如下:第一,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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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规定,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和用工单位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该《决定》2011年1月1日生效,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修订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你虽然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你这种情况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在2011年之后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现实问题殷某为某设计公司的员工,因与公司离得近,所以殷某每天骑自行车上下班。一日,殷某在十字路口过绿灯时,被一辆横向穿红灯的轿车撞飞,肇事车辆逃逸,而殷某除腿部骨折外还造成了脑震荡。住院期间,殷某致电公司,希望公司按照工伤给其一定的补贴,但遭到拒绝。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律师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殷某属于工伤的范畴,设计公司拒绝他要求的做法显然是不对的。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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