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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⒈众所周知的事实; ⒉自然规律及定理; ⒊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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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实物证据时须注意的事项 1、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而且,由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 因此,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2、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的准确程度。
1、患者承担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以及最高法院证据规则,作为患者应承担接受医疗单位治疗护理和损害结果存在的证据有: (1)、在医疗单位治疗的病历及相关票据; (2)、在治疗过程中的体温单、化验单以及医学影像、拍片、检查资料; (3)、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现场实物; (4)、身体受到损害后所造成的后果; (5)、医疗单位所在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情况; (6)、如果患者构成伤残的,还须提供权威部门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7)、其他用来证明在医疗过程中接受治疗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侵害结果的存在所造成的损失等有关证据材料。 2、患者应注意掌握的自身权利。为了进一步保障患者在医疗纠纷中的权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的权利作了新的规定,其核心是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这些权利对患者在医患纠纷中起到积极有利的作用。(1)、患者有复印病例资料的权利;(2)、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病历资料的权利;(3)、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共同指定检验机构的权利;(4)、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家属有请法医参加委派代表观看尸检过程的权利;(5)、患者有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鉴定专家的权利;(6)、患者有对参加鉴定的专家提出回避的权利;(7)医疗事故重证据,举证责任在哪方患者在鉴定过程中有陈述、答辩的权利; (8)、患者对自身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享有事先知情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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