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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工商登记部门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第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第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
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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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权质押是否需要其他股东同意,以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因为以股权出质的,自登记时质权设立,而根据法律规定,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并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的材料。但是在要实现该质权时,也即要转让该股权时,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相关法律可参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依照规定,需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谓在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权指的是及公开发行股票或在200人以上的的股权。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设立登记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保证质权的公开公信,加强了对质权人权利的保障。到工商局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般情况下,股东及法人的要承担组织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应当在记载在股东名册,适用《公司法》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即质押权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质权,出质的股东因股权转让而丧失股东权质权优于债权,即当质押权人不能实现质权时,其对破产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通常情况下,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由股东和法人承担。股东如果将股权进行了质押,则破产的风险和法律责任就转移给了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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