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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报案人可到犯罪地的公安局经侦支...
1、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2、犯罪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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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是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而产生的一类犯罪,就我国刑法体系而言,金融犯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他是包含在经济犯罪中的一类犯罪的总称。这类犯罪涉及金融领域,且犯罪行为指向的社会关系均为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因而在理论上称之为“金融犯罪”。按照刑法学上比较简单的定义,金融犯罪是指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金融犯罪与经济犯罪相比,金融犯罪的范围比经济犯罪的范围小。经济犯罪包含了金融犯罪,但是金融犯罪的刑法范畴不能涵盖经济犯罪中的非常典型的“非法经营”和“合同诈骗”等典型的犯罪。
1、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一)有犯罪事实的;(二)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属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公安机关严禁超越案件管辖范围越权办案,干预经济纠纷。2、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人。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1、“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2、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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