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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
一般是在判决离婚的同时进行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除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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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对夫妻法定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要由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达成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再诉讼解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再进行判决。无论是协议、调解还是判决都必须遵循分割的基本原则,一般进行均等分割,但也要考虑时间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属个人专用物品的,一般归个人所有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综合上面所说的,婚离了如果存在夫妻的共同财产的话,那么就需要由双方来进行分割,只要双方没有存在违反婚姻法的行为都是按各自一半来进行分配,如果双方协商不好的话,那么也是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对财产进行分配,这都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地产,支付所有房费,原以一方的名义登记,然后变更登记在双方的名义上的,双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但房地产只登记在一方的名义上,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房地产登记在双方的名义上,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统分享或共同分享的情况下,根据出资比例双方可以协商分享,如果没有约定,没有证据各自的出资比例,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贷款,房地产登记双方的名义上当然,在实践中对出资贡献较大的人可以适当得分。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地产,房地产以一方或双方的名义登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双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登记的,如果不是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的夫妻双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房屋,但以双方的名义登记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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