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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近日发文明确,实施财产性收入开源清障行动,实施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负,同时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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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计划:(1)完善相关纳税人的规定。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种纳税人:一种是在中国居住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外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是在中国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国际惯例来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般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两类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和纳税方式上存在差异。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类纳税人本质上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但概念上没有明确的分类。为了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两类纳税人征税方法的不同要求,促进税法和相关税收协议的实施,草案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并将在中国实施不同的个人和非居民所得税综合征税方法。(2)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为18天,将根据现行的税法和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协议,更好地分为18天。根据逐步建立综合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要求,结合当前征收管理能力和配套条件,草案将工资、工资、劳动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收入(以下简称综合收入)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次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适当简化应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调整为经营收入,不再保留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收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纳入综合收入或经营收入。对于经营收入、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等收入,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3)优化和调整税率结构。一是当前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以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优化部分税率的调整水平。具体来说:扩大3%、10%、20%低税率三档,3%当前税率为10%部分所得税率降至3%;大幅扩大10%现行税率为20%收入和现行税率为25%部分所得税率降至10%;现行税率为25%部分所得税率降至20%;相应缩小25%税率等级,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二是经营所得税率。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5级税率保持不变,各级税率之间的水平距离应适当调整,最高税率之间的水平距离下限从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4)提高综合收入基本减免费标准。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和工资收入的基本减免费标准为5000元/月,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免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少20元%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收入的基本减免费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本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因素,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根据本标准和税率结构调整计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收入的纳税人总体税负有不同程度的下降,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税负明显下降,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人,不再保留专项附加扣除费用(1300元/月)。(五)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在提高综合收入基本扣除费用标准的同时,草案明确了现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增加了规定子女教育费用、继续教育费用、重病医疗费用、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扣除。要求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依法补征税款
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个人所得税3500起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1年6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免征额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个人所得税3500起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1年6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免征额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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