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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1、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2、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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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有两种,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罪犯服刑地的监狱局决定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有三种情形: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公安机关证明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可暂予监外执行。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下列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未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 (2)暂予监外执行可能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3)自伤自残的罪犯; (4)罪犯严重,民愤很大的罪犯。
“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刑事拘留,有严重疾病,需要外出就医,怀孕或哺乳自己的婴儿的罪犯,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一、具有监外临时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人民法院决定暂停监狱外处决的,应当对监狱外的执行作出决定,确定罪犯的基本情况,由判决确定的指控和处罚,以及在监狱外临时执行判决的理由和依据。监狱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经批准方可执行。 二、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局进行执法和监督。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执行机关应当严格监督。决定在监外缓刑服刑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改判的情况通知负责执行监外执行的司法局,对违法者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执行的司法局应当告知违法者在监外临时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和改造,并遵守有关规定。 三、罪犯未服满刑期的,应当在监外临时执行期满后及时收监。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时,决定暂时在监狱外处决罪犯的,由负责执行的司法局通知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执行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收监。罪犯在监外临时执行过程中刑期届满的,原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应当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监外临时执行时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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