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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合同诉讼管辖地的确认,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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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诉讼管辖的确定: 1、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有协议的,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3、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买卖合同的诉讼管辖的确定: 1、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有协议的,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3、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合同纠纷中,因为适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原则,适当地选择“合同履行地”,也能够达到相当于选择管辖的效果。所谓“合同履行地”是指: 1.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2.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地点的,如果采用送货方式,货物送达地为履行地;如果采用自提方式,提货地点为履行地;如果代办托运,以货物发运地为履行地。 4.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者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它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5.合同签订后,实际履行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一致,而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的,应当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这种情况可以视为第4项的特殊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都不视为合同履行地。约定这些地点,都不能起到确定案件管辖的法律效果。 1.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交货地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2.当事人对履行地、交货地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在一般情况下,无论卖方或者买方当事人,都希望合同纠纷发生后,由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辖案件。为此,我们提醒有关卖方当事人:鉴于市场供求情况,“提货”方式在一些货物的买卖中可能难以做到。但从卖方利益考虑,如果可能,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应尽量约定为“提货”――即使实际上货物运费都由卖方支付。相反,买方当事人也可以参考前面的意见,以“反其道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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