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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具体有以下权利义务: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罢免权、知情权、监督权和撤销权;享有物业服务权;获得行...
业主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相关事宜提出建议;(三)建议制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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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享有业主权利,包括以下权利:一、专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第二,共有权。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三,管理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择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五)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造和重建;(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其他关于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问题。
法律规定了以下业主权利:1、依法享有所有权;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房地产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土地)的权利;3、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修;4、有权自行或聘请他人合法修复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等设施,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5、建议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房屋建筑的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共设施的情况,及时组织修缮;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有权表决该物业的重大管理决策。;7、有权向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询问物业管理的相关事宜并得到答复。;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户。;9、有权对物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10.有权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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