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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裁定,可以依照新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先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不服异议处理意见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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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裁定的具体种类,法律规定对法院的部分裁定可以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希望您满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对执行终结裁定书不服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上述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对终结执行提出异议,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提出异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异议人的主体范围限于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第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应注意异议、复议期限,一是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二是对执行法院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六种: 一、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第82、83、84条的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民诉终结执行的裁定书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但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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