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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的期限问题

2024-11-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在认为需要逮捕的情况下,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法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將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换句话说,如果不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一般10~14天左右符合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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