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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查工程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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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未取得工程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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