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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供水、供电、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有效。固...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其配备并及时更新基本的消防装备、设施、器材。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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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必须经动火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并落实监护人员,实施现场监护。动火作业完成后,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并记录签字、存档备查。公共娱乐场所室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外,下列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一)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消防队较远的中型企业;(二)列为省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公路超长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或者依托自身相应组织配备消防车辆、装备和器材,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普通消防站标准执行。对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二)组织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三)指导、督促住宅区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安排消防安全投入;(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五)组织村(居)民推选消防安全员,负责住宅区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六)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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