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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二)居住区的,由管理单位或者受委托的机构负责;(三)单位附属的,由单位负责;(四)其它类型的,由产权人负责。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实施临时绿化、垂直绿化和楼(房)顶绿化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取土,乱扔污物,排放污水,堆放、焚烧物品,损坏绿篱、花坛,捕猎放牧;(二)在正常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兴建建(构)筑物,拴绳挂物,钉、划树木,刻扒树皮,攀折花木,滥采树籽;(三)损坏、盗窃绿化设施;(四)私设坟墓;(五)其他损害绿地、树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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